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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电交易

作者:周琪 包晨 朱一木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202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函复《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同意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我国正式启动绿色电力交易。这也是继国家开展绿证交易后又一大重要的促进绿色能源发展新举措。鉴于绿电交易对于推动我国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性,本文将从绿电交易的内涵及发展背景出发,分析绿电交易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市场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绿电交易相关内涵及发展背景

(一) 什么是绿电?

绿色电力是指利用特定的发电设备,如风机、太阳能光伏电池等,将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的能源转化成的电能。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电力因其发电过程中不产生或很少产生对环境有害的排放物(如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温室气体二氧化碳;造成酸雨的二氧化硫等),且不需消耗化石燃料,节省了有限的资源储备,相对于常规的火力发电——即通过燃烧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方式来获得电力,来自于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更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因此被称为绿色电力。绿色电力包括: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能汽化发电、小水电。

(二) 什么是绿电交易?

绿电交易特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用以满足电力用户购买、消费绿色电力需求,并提供相应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它是在电力中长期市场体系框架内设立的一个全新交易品种,能够引导有绿色电力需求的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开展交易。绿色电力交易试点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组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具体开,2021年9月7日,绿色电力交易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近期以风电和光伏发电为主,未来将逐步扩大到水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

主要交易要素主要内容
交易方式风电和光伏发电,未来逐步扩大到水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交易模式电力中长期交易模式下,设立的绿色电力交易品种
参与对象售电方:风电及光伏发电企业,电网公司;购电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交易场所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交易方式及价格形成一是通过电力直接交易方式购买绿电:主要是省内交易,由购电方与发电企业等直接通过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挂牌等方式形成交易价格、达成交易。 二是向电网企业购买绿电:购电方向电网企业购买其保障收购的绿电,省级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可以以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方式形成交易价格,省级电网公司也可以统一开展省间市场化交易再出售给省内电力用户。
交易合约期限年度、月度为主的中长期交易,未来鼓励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5-10年乃至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长期购电协议(类似于国外PPP模式)

二、我国绿电交易的主要特点

与绿证交易不同的是,我国绿电交易具有” 证电统一“的特点,并且在交易方式上,我国绿色电力交易方式较为多样,给予用电方、发电方、售电方较大的协商和合作空间。

(一) 证电统一

国内绿电交易实行“证电统一”的模式,即购电方将通过物理的电力输送,实实在在的接收到再生能源发电,实现将环境价值并轨到绿电交易的绿色溢价中。不同于绿证交易的“证电分离”的模式,绿电交易中,绿色电力是主要的交易商品,而获得的证书仅为使用了绿电的证明。这种交易模式将受限于电网的实际传输能力,但是确保了购电方绿电产品所有权的清晰和唯一性,从而为企业提供了直接购买绿色电力的新渠道。

(二)多样化交易方式

根据《绿电交易试点方案》,当前绿电交易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点对点”交易模式,即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电力直接交易方式购买绿电。另一种是“网对点”交易模式,即电力用户向电网企业购买其保障收购的绿电。从交易方式来看,购电方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直接从发电企业购买绿电;除此以外,电力用户还可以通过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方式,从电网企业购买绿电。多样化交易方式有利于绿电的价格形成,目前,带绿色电力属性后的市场化交易电价比风光上网电价高3-5分/kwh,随着交易市场的成熟,电价将充分反应市场供需情况。

三、目前我国绿电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绿色电力交易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市场成熟度较低、市场化交易机制缺失以及与其他政策及市场机制衔接不完善等问题。具体而言:

(一)绿电交易市场不够成熟

我国的绿电交易启动于2021年,虽然我国的绿电交易市场已经借鉴了许多国外成熟西方国家的经验,但对于我国的电力市场来说仍然是一次重大的创新和变革,使得绿电市场的成熟度有待提高。与美国等国家发达成熟的绿电交易市场相比,我国的绿电交易仍然是以自愿交易市场为主,没有实现配额强制交易与自愿交易的融合,这就使得许多企业对于绿电的需求并不迫切,降低了绿电交易市场需求端的活力。目前,我国绿电自愿交易市场的电力消费者主要是那些已提出100%绿色电力生产目标的企业和自觉减碳以帮助产品获取更大国际竞争力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往往仅局限于大型的跨国企业集团或者有强烈出口需求的企业,绿电对于庞大的内需企业群体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

(二)绿电交易市场化交易机制缺失

我国的绿电交易市场尚未完全形成市场化定价机制。目前,我国绿电交易市场主要有两种交易方式,一是通过电力直接交易方式购买绿电、二是向电网企业购买绿电。但无论哪一种方式,都需要一个市场化的定价机制来保证绿电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受限于我国绿色发电的成本和国外的技术壁垒,国内绿电长期存在价格劣势,高度依赖国家补贴,加上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阻碍,产生了跨区域绿电交易的难题,东部发达地区的高绿电需求低绿电供给与“三北”地区高绿电供给低绿电需求产生了严重的供需错配,种种原因都造成了绿电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失灵。

(三)绿电市场与其他政策及市场机制衔接尚需完善

在绿电交易市场开放后,我国出现了绿证交易、绿电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三类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市场机制,三类市场之间由于有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共同目标,容易存在这一些市场机制方面的冲突。一方面,绿电交易市场与碳交易市场可能存在着重复支付环境费用的问题,造成电-碳市场衔接存在缺陷;另一方面,绿电市场和绿证市场的证电关系也存在着明显的冲突,绿电市场的“证电合一”模式与绿证市场的“证电分离”差异造成了双市场机制下的证电关系紊乱。绿电市场作为连接绿证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粘合剂”,需要在市场机制的衔接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

四、绿电交易市场发展建议

为推动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我国绿电交易市场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充分保障再生能源消纳。在交易标的方面,建议增加新能源发电标的,扩大市场范围;在机制建设方面,建立跨区域的绿色交易新机制与新模式;在机制协同上,探索与碳排放交易等不同市场机制的衔接和协同发展路径。

(一)推进绿电交易市场多元化发展

首先,我国绿电交易市场目前的交易标的主要还是风电和光电,许多其他的新能源发电并没有被绿电交易市场接纳,因此,绿电交易市场需要适时添加交易标的,使更多、更高效的绿色电力加入绿电交易市场,扩大绿色电力交易的适用面。

其次,目前我国绿电交易只有自愿交易市场,缺失配额制的强制绿电交易市场,这就使得许多企业缺失对于绿电的购买兴趣和需求。因此,未来我国需要根据绿电交易市场发展的成熟度和“碳中和”目标的实施进度实施配额制的绿电交易,提高绿电交易双方的活跃度。

(二)探索绿电交易新机制和新模式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不同地区间的发展极不平衡,这就阻碍了全国统一绿电交易市场的建立,正如前文所说,在区域协同机制不完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我国的绿电市场交易机制并没有实现统一定价和统一协调分配。因此,我国需要探索并建立合理完善的跨区域绿色交易机制和来解决这一顽疾,实现绿色电力就近消纳和跨区域绿电交易的协同运行,努力构建统一市场体系下的绿电交易价格机制和绿电追踪配套机制。

(三)促进“电-证-碳”不同市场机制的衔接和协同发展

绿色电力对于电力消费者的意义在于其蕴含的绿色低碳价值,而要使这部分价值能够体现出来,需要全国碳市场或国外碳关税对于绿电零碳特性的认可。但是,目前我国的绿电交易是否能作为零碳依据在官方层面并没有明确的解释,这就大大降低了企业购买相对于普通电力而言高溢价的绿电的积极性。因此,我国的相关部门需要出台政策,让绿电的碳减排能够得到国内碳市场和国外碳关税的认可,通过碳排放权传导绿电的消费意愿,合理化绿电的高溢价。在绿电市场和绿证市场的衔接中,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协调证电之间的关系,把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核发的绿证和绿电交易中心的绿电交易结果相匹配,有序推进绿证市场与绿电市场的有机融合。

参考

[1] 我国绿电交易发展情况、问题及建议